申请执行人于宝玲,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卫,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宝玲与被执行人张卫欠款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芝民社一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迟晓乾
书记员:黄艺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