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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于宝玲与张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芝执字第1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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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宝玲,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卫,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宝玲与被执行人张卫欠款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芝民社一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迟晓乾

书记员:黄艺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