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凤弟,农民。被执行人李摧弟,身份情况不详,骆弟生,系黄小连母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2)星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债务20000元及诉讼费、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摧弟被继承人黄小连在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岩前村委会有征地补偿款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李摧弟被继承人黄小连在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岩前村委会征地补偿款人民币22000元,以清偿黄小连生前所负债务。该款请于2012年12月31日前付至我院账户。本裁定达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莫达志
书记员:谢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