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垣县城投商砼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陈自然。
本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自然在指定期限内未给付欠款109000元的义务,长垣县城投商砼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决定立案受理,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陈自然已将案件款全部交清。申请执行人长垣县城投商砼有限公司已将该款领走,现有收条为证,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宋保民
书记员:马志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