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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长垣县城投商砼有限公司与陈自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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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长垣县城投商砼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陈自然。

本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自然在指定期限内未给付欠款109000元的义务,长垣县城投商砼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决定立案受理,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陈自然已将案件款全部交清。申请执行人长垣县城投商砼有限公司已将该款领走,现有收条为证,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宋保民

书记员:马志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