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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2013)西执民字第00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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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西南河路**。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瑞临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北一路******** 法定代表人林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西民四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西安瑞临超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西安瑞临超市有限公司当日向法院缴纳了赔偿款3000元、案件受理费150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请求,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西民四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娓审判员:马生审判员:孟安平

书记员:陈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