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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王东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宜秀执申字第00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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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肖为红,行长。被执行人:王东林,男,汉族,1966年9月25日生,住安庆市太湖县。被执行人:宋小迷,女,汉族,1967年2月24日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安庆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王东林、宋小迷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庆市宜城公证处(2013)皖安宜公证字第227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霖审判员::于慧苗代理审判员::方超

书记员::郝炎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