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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邦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蜀执字第00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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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邦琪,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蔡亮,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合肥市富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伦凯,总经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2)蜀民一初字第01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要求蔡亮、合肥市富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赔付孙邦琪28894.5元及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孙邦琪于2013年3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蔡亮已于2013年2月6日通过银行转款20000元至我院账户,至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时止,两被执行人尚有13894.5元未履行。我院已向被执行人蔡亮、合肥市富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亮、合肥市富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孙邦琪赔偿款8894.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共计918元(其中28894.5元自判决生效起计算至2013年2月5日止为539元,8894.5元自2013年2月7日起暂计算至2013年6月24日止为379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蔡亮、合肥市富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962.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蔡亮、合肥市富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收入14962.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蔡亮、合肥市富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962.5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许明琦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