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红武,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云南省姚安县雪峰皮件厂(原云南省姚安县劳保皮鞋厂)。法定代表人喻智明,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聂宗林,云南聂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安县支行诉云南省姚安县雪峰皮件厂金融借款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的(2012)楚中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云南省姚安县雪峰皮件厂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安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受理执行。本案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安县支行申请执行的标的即(2012)楚中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由姚安县雪峰皮件厂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安县支行偿付截止至2012年2月25日的借款本息3477913.11元(之后的利息按目万分之ニ点一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34623元、执行申请费39338元,共计3551874.1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依法委托楚雄金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云南省姚安县雪峰皮件厂所有的位于姚安县××路××面积2103.7m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姚国用(1999)字第××号,地号J-1-1]及地上房屋三幢[房屋所有权证号(2000)XXXX号,面积合计为704.72m]。2013年12月16日,买受人姚安县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296.0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土地和房产。该拍卖款296.05万元扣除案件资产评估费1.5万元、执行申请费39338元及缴纳土地出让金673160元后剩余2233002元已兑付给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安县支行。因被执行人云南省姚安县雪峰皮件厂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其可供执行财产已被处置完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同姚安县支行同意对剩余不能执行的项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ー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楚中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共执行到位2233002元(不含执行申请费39338元),剩余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晓俊审判员:李光炜审判员:李春年
书记员:李相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