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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梅长延与陶福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湖执字第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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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梅长延,男,汉族,1965年7月10日生。被执行人:陶福祥,男,汉族,1951年6月28日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陶福祥未履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洪民四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陶福祥存款及收入人民币5485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米杨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