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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桐庐云辉花岗石厂与广德县梨山花岗岩开发有限公司、何学水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宣中执字第00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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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桐庐云辉花岗石厂,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钟山乡中一村,组织机构代码14364115-5。负责人:王加生,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董云钢,浙江省杭州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广德县梨山花岗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柏垫镇粮长村,组织机构代码15338411-3。法定代表人:何学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何学水,男,195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柏垫镇粮长村下粮长门**,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59********。

申请执行人桐庐云辉花岗石厂与被执行人广德县梨山花岗岩开发有限公司、何学水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3年9月13日依法作出(2013)宣中民二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现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桐庐云辉花岗石厂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广德县梨山花岗岩开发有限公司、何学水发出执行通知书。为防止发生转移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德县梨山花岗岩开发有限公司、何学水的财产进行查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德县梨山花岗岩开发有限公司、何学水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小峰审判员:芮征兵代理审判员:杨伟

书记员:张翀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