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代理人:业雄友,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庾某某,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庾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周金菊
书记员:朱永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