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大海林,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被告:王某,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长:张凯审判员:陈德才人民陪审员:许培勋
书记员:蒋雪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