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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孙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谯民一初字第01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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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文书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孙某,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大海林,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被告:王某,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长:张凯审判员:陈德才人民陪审员:许培勋

书记员:蒋雪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