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柏某某,女,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雍维萍,鸠江区汤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柏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旭东
书记员:汪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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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柏某某,女,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雍维萍,鸠江区汤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柏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旭东
书记员:汪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