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柏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鸠民初字第0081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柏某某,女,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雍维萍,鸠江区汤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柏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旭东

书记员:汪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