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25日,陕西省米脂县十里铺乡人,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0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
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刑诉(2013)第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訾鹏和书记员乔子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法律规定,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危险却仍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1月10日起至2013年12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乔艳
书记员:温爱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