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顺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毕世忠,男,1981年3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7日由顺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公刑诉(2013)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世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蕾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世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世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毕世忠接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毕世忠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毕世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次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林金旺
书记员:郭艳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