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顺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铭佳,男,1989年1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3日由顺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公刑诉(2013)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铭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奕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铭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铭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顺昌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林铭佳作出适宜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林铭佳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铭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余舟欢
书记员:冯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