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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应兆祖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顺刑初字第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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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

公诉机关顺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应兆祖,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1月15日被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6日由顺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公刑诉(2013)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兆祖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奕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应兆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兆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应兆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江X、占XX经济损失,取得两位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应兆祖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顺昌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接受对被告人应兆祖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对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应兆祖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次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林金旺

书记员:郭艳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