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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阮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靖刑初字第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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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南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南靖县。被告人阮某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2日至12月6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

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刑诉(2013)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妮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阮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阮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向本院预缴案件相关款项,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阮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锡福

书记员:张宇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