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被告人冯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4日至同月29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
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刑诉(2013)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丽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冯某某无证驾驶无牌证的二轮摩托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14年1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锡福
书记员:张宇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