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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靖刑初字第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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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刑诉(2013)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妮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向本院预缴相关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予以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佳福

书记员:张宇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