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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周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鄂江汉刑初字第00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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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研究生文化,系武汉市江岸区房产局职工。因本案于2012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刑诉(2013)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湖北省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立刑指字第00110号指定管辖决定书,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冬、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浓度、对社会危害程度等犯罪情节,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曹雷

书记员:刘鹞速录员杨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