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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涂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鄂广水刑初字第0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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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

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3年6月26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3)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耀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涂某醉酒后驾驶鄂S×××**号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应山城区航空路由北向南行至四贤路疾控中心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张某(男,32岁)驾驶的车牌号为鄂S×××**客车相撞,后被交警查获,随后,提取其血样送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样鉴定,送检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为128.1毫克/100毫升。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涂某的户籍证明、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相图片、证人张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涂某供述予以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核实,被告人涂某均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涂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涂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邱卫忠

书记员:杜勇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