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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龚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临刑初字第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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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某。2007年2月1日因赌博被临安市公安局行

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11月8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779号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龚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甘文婷

书记员:齐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