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卞某。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9日被临安市公安
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762号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卞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卞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甘文婷
书记员:齐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