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17日被临安市公安局
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 ××在被查处时让人顶替,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郑佳
书记员:童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