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9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白杨
书记员:赵东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