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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金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绍虞刑初字第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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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上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

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无视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金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芳芳

书记员:朱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