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赵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绍虞刑初字第74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上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刑

事拘留,同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敢

书记员:王银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