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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殷刑初字第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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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某,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18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刑诉(201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申瑛昌

书记员:华素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