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安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9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3)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利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姚志广
书记员:吴彦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