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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周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殷刑初字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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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经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咏梅

书记员:吴彦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