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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黄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殷刑初字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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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回族,大学本科文化,住安阳市殷都区。2012年7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刑诉(201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申瑛昌

书记员:李亚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