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滦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富,男,1964年9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滦平县。2013年5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3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滦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滦检刑诉(2013)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关志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滦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松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富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王富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王富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王富犯罪后能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王富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关志新
书记员:李朋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