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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䈘海军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滦刑初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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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滦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出生于河北省滦平县,住滦平县。2012年9月26日因危险驾驶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2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滦平县检察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2012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滦检刑诉(2012)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刘某甲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刘某甲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刘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且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初伟

书记员:马一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