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某,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3)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盼及被告人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殷某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殷某归案后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自愿认罪,主动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13年1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秦晓林
书记员:陆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