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封某,男,汉族,瓦工。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9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3)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盼、被告人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封某自愿认罪,主动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封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朱美凤
书记员:蔡沁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