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30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3)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中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戴培培
书记员:尹梦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