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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英启智危险驾驶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13)东刑初字第0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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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英某,男,25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3)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英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印庆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英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英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1月10日止。罚金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戴培培

书记员:姜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