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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诉邱某危险驾驶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13)东刑初字第0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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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男,38岁,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3)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永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戴培培

书记员:尹梦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