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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辛学章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即刑初字第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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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某,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即墨市(身份证号码:370222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刑诉(2013)8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22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辛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良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辛某于2013年7月4日被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技术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4年1月18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卫

书记员:王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