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XX,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3年3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2013年6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陈XX,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XX犯危险驾驶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郑XX能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且能较好地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其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因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3年8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勤人民陪审员:徐兵人民陪审员:黄志远
书记员:王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