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于本市,回族,小学文化,无业。被告人杨X因涉嫌赌博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7日本院决定逮捕,3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陈XX,男,1973年4月5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被告人陈XX因涉嫌赌博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7日本院决定逮捕,3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许XX,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回族,小学文化,原系谢家集区孤堆回族乡大洼村村委会主任。被告人许XX因涉嫌赌博罪,于2012年3月2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1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7日本院决定逮捕,3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赌博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XX、许XX犯赌博罪一案,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陈XX、许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赌博罪2012年3月17日至19日,被告人许XX受杨X、陈XX之约,三次安排赌博地点以及把风人员,帮助被告人杨X、陈XX及王怀春(另案处理)在谢家集区孤堆回族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事后许XX收取了800元好处费。期间,被告人杨X、陈XX以抽头渔利的方式,先后三次共非法获利22000元,且每次均有20余人参与赌博。被告人杨X、陈XX于2012年5月20日下午,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书证:报案材料、淮南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谢家集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许XX、边XX、曹XX、闪XX、张XX、杨XX、杨XX、朱XX、王X、曹XX、曹XX、周X的证言;3.被告人杨X、陈XX、许XX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二、危险驾驶罪2012年8月2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杨X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D591**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舜耕西路淮南一中立交桥路段时被田家庵交警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朝阳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杨X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95、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书证: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田家庵二大队出具查获经过、抽取血样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被告人杨X的供述和辩解;3.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陈XX、许X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杨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杨X应以赌博罪及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杨X、陈XX案发后主动投案,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XX尚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被告人杨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5月10日止)。二、被告人陈X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已缴纳20000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3年4月18日止)。三、被告人许X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5000元。(已缴纳20000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4月15日止)。四、非法所得22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霞人民陪审员:宋亚莉人民陪审员:王从华
书记员:王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