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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江XX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谢刑初字第0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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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XX,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XX犯危险驾驶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江XX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其所居住的社区及基层司法机关的社区影响评价,对其判处非监禁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勤人民陪审员:宋亚莉人民陪审员:徐兵

书记员:王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