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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邢秋平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2013)高刑初字第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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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秋平,男,1966年3月29日生。2008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2013年6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2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高检诉刑诉(2013)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秋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新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秋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邢秋平酒后无证驾驶牌号苏A7KN**小型轿车,在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桠阳线瑶宕村小玉老鹅馆路段发生碰擦纠纷,后被告人邢秋平驾驶该车沿高淳区老桠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桠溪派出所门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检验,被告人邢秋平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8.8mg/100ml血,属于醉酒。上述事实,被告人邢秋平当庭表示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水才、王小玉、王守文的证言,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桠溪派出所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呼气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现场照片,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交警大队桠溪中队出具的驾驶证查询记录、苏A7KN**车辆登记信息,南京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书及结论告知书,被告人邢秋平的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秋平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邢秋平无证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邢秋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仍不思悔改,又犯罪,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秋平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秋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3年11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国平

书记员:段云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