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多庆,男,1970年10月1日生。2013年5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2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检诉刑诉(2013)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多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新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多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4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杨多庆酒后驾驶牌号苏AQK3**二轮摩托车,沿南京市高淳区古柏镇古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保村路段时,与张仲冬驾驶的蒙J52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杨多庆受伤,二车受损,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交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多庆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抽取血样检验,被告人杨多庆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3.4mg/100ml血,属于醉酒。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多庆当庭表示无异议,并有证人张仲冬、郝建利的证言,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出具的查获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南京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告知书,涉案机动车查询信息及机动车行驶证,被告人杨多庆的户籍资料、照片、就医材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多庆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多庆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多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即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3年8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季红
书记员:王国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