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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 2013

王国安危险物品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宜中审监假字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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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

罪犯王国安,男,194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大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2010)翠屏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安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2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国安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6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综合材料、罪犯标准考核分加分审批单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国安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国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静审判员:骆萍审判员:谢晓宏

书记员:孙加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