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春琴。委托代理人:张会佳、潘申祥。被告:徐金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春琴诉被告徐金祥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春琴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金祥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沈春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春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沈春琴负担。
审判员:陈甲骏
书记员:罗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