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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王秀奇与王秀科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临民一终字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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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占有物返还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奇,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明来,居民。委托代理人山明,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秀奇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2)河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2)河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邹海波审判员:杨海荣代理审判员:朱萱萱

书记员:陈文琪存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