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奇,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明来,居民。委托代理人山明,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秀奇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2)河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2)河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邹海波审判员:杨海荣代理审判员:朱萱萱
书记员:陈文琪存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