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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崔晓雨与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南民初字第40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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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崔晓雨。委托代理人郑伟成。被告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委托代理人肖兴国、陈瑞香,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晓雨诉被告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晓雨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晓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许毅人民陪审员:韩培秋人民陪审员:姜正华

书记员:滕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