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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臧某某与民权县林七乡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民民初字第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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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臧某某,男,201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臧红军,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臧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高扬、李永轩,商丘市梁园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民权县林七乡卫生院。法定代表人马德超,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某与被告民权县林七乡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臧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振江审判员:黄海涛人民陪审员:毛淑云

书记员:丁玉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