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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大军与被告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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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大军,女,195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祝芳,女,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住所地:西安市南郭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军与被告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军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大军撤回起诉。诉讼费16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大军负担837.5元。

审判员:刘炜曦

书记员:王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